宝鸡市渭滨区珍沅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党俊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02MA6XFBYM6J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丰收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渭烟处﹝2025﹞第013号
2025年4月7日16时32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丰收路1号珍沅商行,向现场负责人赵燕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存放于货架下纸箱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中华(金细支)6条、中华(双中支)5条、钻石(荷花)5条、钻石(细支荷花)2条、芙蓉王(硬)3条、贵烟(国酒香30)5条,共计6个品种26条。当事人党俊豪不在案发现场,经沟通了解,现场负责人赵燕是当事人党俊豪的妻子。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现场负责人赵燕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渭烟存通〔2025〕第016号)送达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党俊豪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据当事人陈述该批卷烟是从经一路101市场收购来放在店内销售的。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烟计〔2021〕9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进行核价,当事人党俊豪违法进货总额为1549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照片、当事人陈述、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渠道真烟案件码段提取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赵燕参与本案取证过程,当事人党俊豪参与本案调查过程,当事人党俊豪对上述事实亦承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本局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无异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
对当事人党俊豪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5490.00元10%的罚款计1549.00元的行政处罚。
1549.00元
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
2025-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