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启高机电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建虎 | 注册资本:11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3MA7DRNB95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635号桐乡汽车商贸城三区8幢211、212、213、215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9
(2025)浙0483民初1838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启高机电有限公司
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
2026-01-15
(2025)浙0483民初1838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启高机电有限公司
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6﹞1049号
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对承保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决定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对承保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决定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2
桐市监处罚﹝2023﹞230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启高机电有限公司2023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负责桐乡市****会使用的电梯(电梯唯一码F****2)的维保工作,该电梯维保费用为3600元/年,该费用为一年共24次的维保人工费用,单次维保人工费为15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150元。经查明,桐乡市****会使用的电梯(电梯唯一码F****2)维保工作由员工姜**负责,2023年8月23日,姜**未到现场对桐乡市****会使用的电梯(电梯唯一码F****2)进行维保,但却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中输入“2023年8月23日08时38分15秒开始,2023年8月23日08时59份53秒终止”为上述电梯进行了维保,维保状态为“有效维保”,维保问题“未发现维保问题”。<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二)罚款10000元。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