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青海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君注册资本:5353.68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0224MABJD7WJ33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加合工业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税稽罚﹝2026﹞5号
企业所得税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你单位2022年申报了5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分别为碳化硅表面化学覆铜工艺与机理研究、碳化硅支撑体及其复合材料的制备与性能研究、碳化硅晶体电化学机械抛光工艺研究、金刚石-碳化硅复合材料基板的制备及性能研究、碳化硅冶炼炉自动控制系统的研制与应用。在检查过程中你单位仅提供了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022年-2024年度研发项目产成品自检分析报告单,2023年研发项目计划书,2023年研发项目立项决议,2023年度研发项目领料单备查簿,2023年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2023年研发支出明细分类账,2024年度研发项目领料单备查簿,2024年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2024年研发支出明细分类账,2025年项目管理表(研发项目人员实名制考勤表)。你单位未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未按照规定分别核算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以及研发项目完成后未按规定计入特殊收入。(1)通过对企业财务会计的询问,现已证实,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未对研发费用和生产费用进行分别核算。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五:对你单位2022年度财务会计的询问笔录。证据三:企业提供的研发资料清单。证据四:2022年总账复印件。(2)你单位2022年研发费用共计8,867,573.88元,其中:直接投入费用8,544,585.02元,人员人工费用319,856.86元。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表中无特殊收入。根据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上述研发直接投入材料产出直接并入企业日常基本生产经营销售中,且未按规定单独建立研发产出销售台账,无法与正常生产经营销售收入区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直接投入费用。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之规定,你单位将研发使用兰炭、石英砂等直接投入材料直接形成的产品并入普通碳化硅销售的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二:2022年-2024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证据五:对你单位2022年度财务会计的询问笔录。证据五:2022主营业务收入明细
1。对你单位2023年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93,115。51元的50%的罚款,计46,557。76元。2。对你单位2024年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564,744。37元的60%的罚款,计338,846。62元。以上罚款合计385,404。38元。
385404.38元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