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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邦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珊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49C2N85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耿家坪村1#综合楼幢101-5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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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3﹞553号
现查明,1.三峡野菊,实物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净含量:20袋、规格:20袋,其净含量和规格的单位未按法定计量单位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5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4.1.5.2中规定,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4.1.5.8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三峡野菊实物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按规定标示联系方式,不符合GB7718-20114.1.6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GB7718-2011)“4标示内容4.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4.1.6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规定:4.1.6.1应当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4.1.6.2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2.奇亚籽,奇亚籽实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成分表计量单位使用了外文标示,未标示中文,不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要求:营养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4.1.11.3、GB28050-2011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GB7718-2011)“4.1.11.3营养标签规定:4.1.11.3.2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3基本要求3.2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示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之规定,前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月6日给当事人下达了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恩市市监责改〔2023〕0106号)。3.葛根粉,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T30637-2014要求,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要求的项目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T30637-2014要求,食品实测菌落总数值大于标准要求。因当事人的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记录中无生产日期记载栏目,且抽样记录中型号规格信息与抽样现场笔录中净含量信息不一致,现已无实物,无法核对包装上具体标示信息,故无法核实不合格的食品具体品种,无法计算货值。4.金丝皇菊,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要求的项目为:净含量和规格的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4.1.5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GB7718-2011)4.1.5.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该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净含量:25袋(1袋/朵),净含量未按法定计量单位标示,不符合标准要求。因检验抽样单中被抽样单位信息错误,该报告属于无效报告。5.植物硒蛋白片的标签标示不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要求的项目为:(1)食品名称的标示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4.1.2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2食品名称规定“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该食品执行的标准是糖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7399-2016),应在食品名称中标示出糖果的属性,该植物硒蛋白片实物食品标签上标示产品名称:植物硒蛋白片,产品类型:压片糖果,不符合标准要求。(2)营养标签的项目不符合GB7718-20...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货值1.5倍的罚款(114468.00元)。对当事人在食品采购活动中,未查验食品的批次检验报告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警告。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其经营产品的价格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00元。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144468.00元。
144468.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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