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静思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钧豪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MAC1C4XY4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云杉南路10号10-1、10-2、10-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3
(2025)沪0116民初8004号
合同纠纷
上海嘉简法科技有限公司,武**,上海京瑛教育科技中心
李**,重庆静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思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9
(2025)沪0116民初8004号
合同纠纷
上海京瑛教育科技中心,武**,上海嘉简法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静思科技有限公司,李**,重庆思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07-31
(2024)渝0112民初14164号
合同纠纷
重庆静思科技有限公司
李**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4
2024-07-29
(2024)渝0112民初14164号
合同纠纷
重庆静思科技有限公司
李**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5
2024-06-06
(2024)渝0112民初14164号
合同纠纷
重庆静思科技有限公司
李**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6
2023-10-07
(2023)皖0705民初28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
重庆静思科技有限公司,李**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7
2023-07-05
(2023)皖0705民初28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
重庆静思科技有限公司,李**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2-21
2024-12-20
(2024)渝01民终14798号
合同纠纷
李**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92号
经查,当事人进门大厅前台的后墙上张贴的SIJING思静科技集团,其公司全称为重庆思静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之间是:两块牌子,公司成员大部分都是重叠的关系,法定代表人均为张钧豪。重庆思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02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为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泰山大道东段62号5幢9-4,法定代表人:张钧豪,经营的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集成电路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网络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文具用品零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重庆思静科技有限公司当时成立是为了享受彭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其成立之后,当事人的经营方向逐渐向重庆思静科技有限公司转移,此后与公司相关的财务均以重庆思静科技有限公司开具。2024年9月19日,重庆思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从彭水变更为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泰山大道东段62号5幢9-4。2024年11月29日,在我局指出当事人思静科技集团的宣传用语涉嫌违法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3日将重庆思静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思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西湖支路2号精信中心B塔13A层。经查,当事人进门大厅前台的后墙以及公司侧门地面上均展示的SIJING思静科技集团及英文SIJINGTECHNOLOGYGROUP的图片及字样,为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3日与全角广告传媒(重庆)有限公司签定墙体字制作合同,并于2024年1月19日制作安装完成,工程款为4350元。当事人与重庆思静科技有限公司当时均不是集团公司。上述宣传仅为当事人今后发展的一个战略方向和公司对未来愿景的展示。上述宣传内容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相符。经查,在当事人官网网址https://www.lxcoming.com搜索出独一无二的超轻教育、首个聚集智能、最优、成为全球第一、23个省、4介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水平、研发实力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8万元。
80000.00元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