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千福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筱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3103MACDN9XD7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斑色路1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处罚〔2025〕28号
经查,当事人在殡仪服务收费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德宏千福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的殡葬用品销售情况
1.骨灰盒。销售数量 9 个,审计确认进货单价 472.17 元 / 个。销售价格及对应情况如下:单价 966 元 1 个(进销差率 104.59%)、1600 元 1 个(进销差率 238.86%)、1660 元 1 个(进销差率 251.57%)、2280 元 1 个(进销差率 382.87%)、2350 元 1 个(进销差率 397.70%)、2700 元 1 个(进销差率 471.82%)、2725 元 1 个(进销差率 477.12%)、2735 元 2 个(进销差率 479.24%)。
二、德宏千福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开展殡葬服务收费情况
1.接灵服务费,即从医院、家属家或者事故发生地点,将逝者遗体接到殡仪服务中心。服务 35 人,收费标准分 360 元 / 人和 130 元 / 人。其中 360 元 / 人服务 3 人(收费 1080 元),130 元 / 人服务 32 人(收费 4160 元),该项服务总收费 5240 元。?
2.送灵服务费,即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送到丧属指定的安葬地点,所以产生的服务费用。服务 92 人,收费标准 360 元 / 人,总收费 33120 元。?
3.摆渡车送灵服务费,即将遗体由服务中心送至火化场过程中的专用电瓶车费用。服务 22 人,收费标准 880 元 / 人,总收费 19360 元。?
4.灵骨拣灰服务,即火化费中所包含的拣灰服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由殡葬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 110 人,收费标准含 388 元 / 人、320 元 / 人、288 元 / 人、280 元 / 人、180 元 / 人、168 元 / 人、100 元 / 人。具体收费:388 元 / 人服务 4 人(1552 元)、320 元 / 人服务 1 人(320 元)、288 元 / 人服务 1 人(288 元)、280 元 / 人服务 97 人(27160 元)、180 元 / 人服务 2 人(360 元)、168 元 / 人服务 1 人(168 元)、100 元 / 人服务 4 人(400 元),总收费 30248 元。?
5.消毒服务费,指消毒车辆、冰棺、厅堂、家属休息室、处理遗体的其他必要工具(如:止血钳、毛巾、托盘等)的消毒服务。服务 96人,收费标准含 180 元 / 人、100 元 / 人、72 元 / 人。其中 180 元 / 人服务 94 人(16920 元)、100 元 / 人服务 1 人(100 元)、72 元 / 人服务 1 人(72 元),总收费17092元。?
以上所有服务项目在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未向民政部门备案,总收费 105060元(大写:拾万伍仟伍零陆拾元整)。?
三、退款情况
2025年11月12日,经执法人员随机拨打6位逝者联系人电话,核实确认当事人实际退费情况,均收到应退金额。经梳理,前述三项违规收取费用共涉及149名逝者,已完成退款145人,退款金额131188.35元,未退款4人,涉及金额2380元(其中,送灵服务费1080元,灵骨拣灰服费940元,消毒服务费360元)。
四、关于退款数额的计算说明
一是,在《灵骨捡灰服务及消毒服务费退费清单》中,当事人提交情况报告,经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后,逝者施润泉与逝者施润华为同一人,即逝者施润泉,其联系人为施华。因此,在应退总金额基础上,对重复统计的灵骨捡灰服务费280元及消毒服务费180元,共计460元,予以扣减。扣减前,应退总金额为134028.21元,扣减后,应退总金额为133568.21元。
二是,关于应退总金额与当事人提交的《德宏千福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退费情况报告》中的应退总金额小数点后两位数额有偏差的说明。经核减后,我局统计的应退总金额为133568.21元,而当事人提供的退费情况报告中的应退金额为133568.35元,存在0.14元的误差值。经执法人员核实,造成该偏差的原因是电子表格数据统计与显示不一致--前者数据(133568.21)是通过退费清单的电子表格自动求和计算所得,计算时,电子表格是取至小数点后三位,进行精准统计;后者数据(133568.35),是当事人按照表格显示的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的数据进行退费,并结合退费金额进行统计,因此,存在0.14元的误差值。在计算该公司未退金额时,执法人员拟采用更为精准的数据计算,即应退总金额134028.21元,扣除该公司实际退款金额131188.35元后,未退款金额为2379.86元。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主要殡葬用品时进销差率超过25%、未向民政部门备案收取接送灵服务和摆渡车送灵服务费、重复收取拣灰服务费和消毒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七)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三)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四)罚款;(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将当事人未退款金额2379.86元予以没收。
2379.86元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