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省清镇市农资日杂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涂文浩注册资本:2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04215781385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新华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市监处罚〔2026〕2号
2025年11月26日,我局收到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报告编号:JD/YB/2503060)。2025年10月17日,贵州省清镇市农资日杂公司从浏阳市榜山烟花制作有限公司购进组合烟花(闪光蕾)65件(规格型号:200发)。组合烟花(闪光蕾)规格型号:200发,进货价10元/件,销售价43元/件,该批次产品监督抽查时抽走4件(以进价10元/件销售),剩余61件未售(含备样4件),获取利润0元,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663元。当事人认可销售的组合烟花(闪光蕾)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违法产品,并建议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 1.罚款3600元;
3600.00元
贵阳市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2
﹝筑﹞应急罚﹝2024﹞6号
贵州省清镇市农资日杂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该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黔) PF(2021)00040)的仓储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卫城镇南门村,但自2023年11月27日起该公司在位于清镇市青龙山办事处凉水村的仓库存储烟花约4000余件,爆竹约1900余件。
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贵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4-02-02
3
清林林罚决字﹝2023﹞第38号
2023年4月以来,贵州省清镇市农资日杂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清镇市卫城镇凤凰村凤凰脚组(小地名:大苗山)违法占林地挖山平场。经第三方公司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共违法占用林地5.71,亩,林木无蓄积。
1、处以人民币伍万柒仟壹佰元整(57100.00元)的罚款。 2、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成。
57100.00元
清镇市自然资源局
2023-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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