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珂卡芙控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克林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M276K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61号第15栋E19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1
(2024)粤0106民初344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虞**
温州海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珂卡芙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宇辰鞋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1
(2024)粤0106立1652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虞**
温州海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宇辰鞋业有限公司,广东珂卡芙控股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3
2024-09-13
(2024)浙03民初86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陈**
莆田市卞喜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聚恒鞋业有限公司,广东珂卡芙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9-30
(2022)浙1121民初2673号
加工合同纠纷
青田小黄鸭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黄**,温州市秀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聚恒鞋业有限公司,黄**,林*,广东珂卡芙控股有限公司
青田县人民法院
5
2022-03-25
(2022)苏0804民初22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赵**
徐州嘉标商贸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6
2022-02-17
(2022)苏0804民初22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赵**
徐州嘉标商贸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7
2021-12-20
(2021)苏0804民初739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赵**
徐州市外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珂卡芙控股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5﹞320号
经查明:当事人根据客户需求量,于2024年3月5日从浙江温州***鞋城采购鞋品后,贴牌生产为商标“珂卡芙”、货号“141102901”的女鞋产品一批共***双,并悉数于2024年3月7日销售给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路***号绍兴***,没有库存。上述女鞋生产成本价是***元/双,批发销售价是***元/双,销售额为***元,销售利润为***元。该批产品的鞋盒外观印有珂卡芙标识的英文字母“KEKAFU”,鞋盒所贴标签标示有“货号:141102901”、条码号“141102901704230”、“品名:女鞋”、“合格品”、“执行标准:QB/T2955-2017”以及颜色、尺码、材质、类别、产地、生产日期、鞋型等内容;三包说明中标示有公司名称“广东***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地址、电话等内容。上述产品经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集团(浙江)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外底耐磨性能项目不符合QB/T2955-2017标准要求,判定为本次监督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上不合格产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是1276元,违法所得是11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要求。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规定,本局经综合裁量,按一般程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2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没款合计2110元。
2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5
2
穗天市监处罚﹝2025﹞4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22日从浙江温州鞋城采购鞋品(鞋品生产日期:2024-06-18)后贴牌生产为货号1431A0011的女鞋一批共***双,生产后均于2024年6月27日销售给成都市武侯区***皮鞋店,没有库存;于2024年8月2日从浙江温州鞋城采购鞋品(鞋品生产日期:2024-07-26)后贴牌生产为货号1431A5071的女鞋一批共***双,生产后均于2024年8月7日销售给深圳市龙岗区***鞋店,没有库存。货号1431A0011女鞋生产成本价是***元/双,批发销售价是***元/双,销售额为***元,销售利润为***元;货号1431A5071女鞋的生产成本价是***元/双,批发销售价是***元/双,销售额为***元,销售利润为***元。以上两款产品的鞋盒外观均印有***标识的英文字母“***”,鞋盒所贴标签均标示有“合格品”以及货号、品名、颜色、尺码、材质、产地、鞋型、类型、生产日期、条码等内容;三包说明中标示有“广东***控股有限公司”等内容;以上产品的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均是“QB/T1002-2015”。上述货号1431A0011女鞋产品经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广州***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勾心长度下限值、勾心硬度项目不符合QB/T1002-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上述货号1431A5071女鞋产品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深圳市***检测研究院检验,安装勾心或其他刚性支撑材料的要求项目不符合QB/T1002-2015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上不合格产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一共是1362元,违法所得合计是13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要求。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规定,本局经综合裁量,按一般程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2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没款合计2130元。
2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3
穗天市监处罚﹝2024﹞734号
经查明:当事人根据客户订单,于2023年4月14日采购鞋品(鞋品生产日期:2023-02-13)后贴牌生产女鞋(商标:KEKAFU珂卡芙;货号:132100221)一批共***双;于2023年5月15日采购鞋品(鞋品生产日期:2023-05-10)后贴牌生产女鞋(商标:KEKAFU珂卡芙;货号:133100031)一批共***双;于2024年2月25日采购鞋品(鞋品生产日期:20231212)后贴牌生产女鞋(货号:141103391)一批共***双。以上货号132100221和货号133100031女鞋产品生产后分别于2023年4月16日、2023年6月10日销售给佛山市南海区***鞋店,没有剩货库存;货号141103391女鞋产品生产后于2024年3月1日销售给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鞋店,没有剩货库存。货号132100221女鞋生产成本价是***元/双,批发销售价是***元/双,***双的销售额是***元,销售利润是***元;货号133100031女鞋生产成本价是***元/双,批发销售价是***元/双,***双的销售额是***元,销售利润是***元;货号141103391女鞋生产成本价是***元/双,批发销售价是***元/双,***双的销售额为***元,销售利润为***元。以上三款产品的鞋盒外观均印有珂卡芙标识...等内容;货号132100221、货号133100031产品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是“QB/T2955-2017”,货号141103391产品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是“QB/T1002-2015”。上述货号132100221和货号133100031女鞋产品经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货号132100221女鞋产品“成鞋耐折性能、标识”项目不符合QB/T2955-2017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货号133100031女鞋产品“成鞋耐折性能”项目不符合QB/T2955-2017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上述货号141103391女鞋产品经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勾心安装项目不符合QB/T1002-2015《皮鞋》、GB/T28011-2021《鞋类勾心》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上不合格产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一共是2140元,违法所得合计是24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要求。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规定,本局经综合裁量,按一般程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3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没款合计3240元。
3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8
4
穗天市监处罚﹝2023﹞478号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3日至2022年8月13日期间,生产***女鞋(货号:123103***)一批共***双,均已销售,没有库存;生产成本是每双***元,销售价是每双***元,销售额是***元,销售利润是***元;生产女鞋(商标:***;货号:123103***)一批共***双,均已销售,没有库存;生产成本是每双***元,销售价是每双***元,销售额是***元,销售利润是***元。上述两批产品的外包装袋及鞋盒外面印有***标识的英文字母:“KEK***”;所贴标签标示有“执行标准:QB/T1002-2015”、“合格品”等字样,以及货号、品名、颜色、尺码、材质、产地、鞋型、生产日期、条码等内容,三包说明中标示有公司名称“广东***控股有限公司”等内容。以上货号“123103***”产品经检验,勾心安装项目不符合QB/T1002-2015《皮鞋》标准,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以上货号“123103***”产品经检验,钢勾心项目不符合标准QB/T1002-2015《皮鞋》中合格品要求,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上产品的货值金额是***元,违法所得是***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生产情况说明、产品订单情况表、产品出库表、部分客户销售和退货情况表,经营状况说明,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023年7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4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5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604元。罚没款合计5604元。
5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3-0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