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绿园区嘉汇烟酒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文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6MA17DHNK2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奔驰路33号(奔驰路与红领巾路交汇亿达汽车维修公司院外2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3〕197号
经查,当事人名称为绿园区嘉汇烟酒超市,成立于2020年1月6日,住所为长春市绿园区奔驰路33号,主要从事烟酒销售业务。2023年9月19日,长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绿园大队同心中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投诉其在绿园区嘉汇烟酒超市购买的“养生酒”长毛、商品没有标明产品信息问题。2023年10月26日,同心中队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销售“养生酒”问题,当事人表示在2023年9月16日销售了一盒(两瓶)“养生酒”,店内只有一盒,被投诉举报人买走,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店铺监控录像,确认投诉举报人于当天确实购买了一盒酒,从录像中可以看到当事人销售的酒的酒盒与投诉举报人手中的酒盒相似。执法人员让其提供该酒的进货票据、进货厂家资质等材料,当事人表示该酒为朋友赠送,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票据与进货厂家资质,无法证明该酒的生产厂家以及相应的产品质量。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人手中的酒进行检查,其外包装上标有“养生酒”字样,包装内部装有两瓶酒,酒瓶上标有“人参酒”字样,没有其他关于该酒的食品标签。投诉举报人出示了相关的购物小票,购物小票上写有“人参酒”,“750”字样,当事人承认该购物小票为其店里所出具,也认可投诉举报人手中酒的外包装与瓶身与当时售出的酒一致。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因为当事人现场未发现该养生酒,故无法进行产品质量抽检。 当事人违法所得750元。
经查,当事人名称为绿园区嘉汇烟酒超市,成立于2020年1月6日,住所为长春市绿园区奔驰路33号,主要从事烟酒销售业务。2023年9月19日,长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绿园大队同心中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投诉其在绿园区嘉汇烟酒超市购买的“养生酒”长毛、商品没有标明产品信息问题。2023年10月26日,同心中队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销售“养生酒”问题,当事人表示在2023年9月16日销售了一盒(两瓶)“养生酒”,店内只有一盒,被投诉举报人买走,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店铺监控录像,确认投诉举报人于当天确实购买了一盒酒,从录像中可以看到当事人销售的酒的酒盒与投诉举报人手中的酒盒相似。执法人员让其提供该酒的进货票据、进货厂家资质等材料,当事人表示该酒为朋友赠送,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票据与进货厂家资质,无法证明该酒的生产厂家以及相应的产品质量。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人手中的酒进行检查,其外包装上标有“养生酒”字样,包装内部装有两瓶酒,酒瓶上标有“人参酒”字样,没有其他关于该酒的食品标签。投诉举报人出示了相关的购物小票,购物小票上写有“人参酒”,“750”字样,当事人承认该购物小票为其店里所出具,也认可投诉举报人手中酒的外包装与瓶身与当时售出的酒一致。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因为当事人现场未发现该养生酒,故无法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当事人违法所得750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养生酒”,没有提供相应进货票据以及进货厂家资质,且当事人销售的“养生酒”无预包装食品标签。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以及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 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50.00元。3.罚款5000.00元。共计罚没金额5750.00元。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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