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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苍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612MA1XGHU463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通州区五接镇云李路690-3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州市监处罚〔2025〕X00204号
现查明:2025年8月14日,程苍为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山药的相关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向不知名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价为16元/kg的价格购进山药7.5kg,购货款计12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山药后即上架销售。
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对上述山药进行抽检。至抽检时,上述山药销售了4.385kg,库存3.115kg,抽样人员从库存待售的3.115kg山药抽取了作为样品,现场支付购样费用62.3元,无剩余山药。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山药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SH202506141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及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H2025061418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且陈述放弃复检。
截止案发,当事人以20元/kg的价格销售上述不合格山药(含抽检购样的3.115kg)7.5kg,销售金额150元;上述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纳税,其违法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0元,获违法所得30元。
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对本案的调查,并陈述:我店周边蔬菜店多,竞争压力大,生存困难;我店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涉案山药货值较小,获利较少,也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恳请我局能够作出减轻处罚。我店承诺一定加强所有货品的查验和管理,及时做好店员的相关培训,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保证此类事情不再发生。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500元、没收金额为:30元
500.00元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