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升科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克里木·海力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MA77PJ1Y9C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六工镇西五工村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市监处罚〔2026〕2号
2024年6月,当事人因新疆***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需求,从昌吉市**变压器维修部购进2台二手油浸式“特变电工”变压器,其中1台250千伏安(产品型号:S11-M-250/10,出厂序号:2120127)的购进价格为16500元、1台400千伏安(产品型号:S11-M-400/10,出厂序号:2120849)的购进价格为22000元。当事人对2台二手油浸式“特变电工”变压器进行翻新(主要做了清洗、喷漆,更换了导电杆、箱沿螺丝等老化的外部配件),重新制作了2个新的“特变电工”变压器铭牌安装在翻新的变压器上,2024年7月以明显低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销售给新疆***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其中1台250千伏安的销售价格为22000元、1台400千伏安的销售价格为28000元。更换的铭牌是当事人委托昌吉市**广告部制作(另案处理),制作费用200元/个,共计400元。新铭牌上的生产日期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更改后分别标注为2023年7月、2023年9月,新铭牌上的出厂序号、商标等其它内容与旧铭牌一致,新铭牌印有“”Logo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变电工新疆变压器厂”字样。2024年7月22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2台变压器(产品型号:S11-M-250/10,出厂序号:2120127;产品型号:S11-M-400/10,出厂序号:2120849)进行鉴别,2024年7月30日权利人出具了认定报告,结论为“上述出售的油浸式变压器产品与我新变厂出厂产品有明显区别,确认上述产品非我新变厂生产及授权生产的原装正品,另外变压器铭牌也系伪造我特变电工铭牌,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该商标权利人根据上述2台涉案变压器铭牌出厂序号2120849和2120127,结合特变电工产品编码制度规定,查证出厂序号2120849和2120127对应为其下属企业新变厂2012年出厂编排序号。“”Logo系权利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2月7日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变压器,2008年12月1日起用作销往国内市场产品的主商标,2015年2月停止在国内销售产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2月6日,而涉案2台铭牌印有“”Logo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变电工新疆变压器厂”字样的变压器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和2023年9月,与特变电工商标管理使用要求以及停止使用日期不符。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变压器)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50000元,违法所得为11500元。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500元);
2、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罚没款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整(31500元)。
20000.00元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