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嵩明县杨桥佳利饼屋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云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7MA6MP5KG6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杨桥街杨家村2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嵩市监处罚〔2025〕153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嵩明县杨桥街道杨家村225号从事糕点加工零售。 2025年7月9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对嵩明辖区内的食品销售单位进行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对当事人2025年7月5日加工销售的蛋清饼和面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蛋清饼抽样数量2.29千克,面包抽样数量2.365千克。2025年8月11日,我局收到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8699JD2511412蛋清饼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食品名称:蛋清饼;被抽样单位名称:嵩明县杨桥佳利饼屋;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载明单项检验不合格情况:“序号:3;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标准指标:≤1.0;实测值:1.5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和编号为No:8699JD2511425面包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食品名称:面包;被抽样单位名称:嵩明县杨桥佳利饼屋;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载明单项检验不合格情况:“序号:2;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标准指标:≤1.0;实测值:1.2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 202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果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蛋清饼和面包由当事人于2025年7月5日自制,加工过程添加山梨酸及其钾盐,当事人使用的山梨酸及其钾盐(食品添加剂)为南通奥凯牌,净含量:1千克,生产商:南通奥凯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厂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109号。当事人提供了该添加剂的包装袋图片。当事人加工、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面包和蛋清饼。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9日被抽检的该批次面包一共生产了3.4千克,于抽检后当日内(2025年7月9日)全部销完,成本价为11元/千克,销售价为16元/千克,货值金额为54.4元;蛋清饼一共生产了4.3千克,于抽检后当日内(2025年7月9日)全部销完,成本价为12元/千克,销售价为16元/千克,销售金额为68.8元。当事人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蛋清饼和面包货值金额共计为123.2元,获违法所得34.2元。 当事人2025年8月13日已粘贴召回2025年7月5日生产的蛋清饼和面包。当事人于2025年8月29日用邮寄的方式把整改后生产的蛋清饼和面包送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当事人还提供了使用添加剂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鉴于当事人有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在案发后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及因身体残疾生病等生活困难的情形,又具有2025年2月因食品抽检不合格被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嵩市监罚{2025}22号)的情形,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既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经综合裁量,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承办人建议给予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4.2元; 二、罚款4000元。 以上一、二项罚没款合计4034.2元。
4000.00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