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乌海市乌达区东仙连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江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4MABYEEPQ46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郎峰商厦负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区市监处罚﹝2025﹞91号
2025年8月22日,执法人员至乌海市乌达区东仙连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公司熟肉制品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在熟肉制品销售区随机抽查一袋柴火腊肉(乡里)检查,发现外包装标注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5/07/26,商品外包装贴有该店内部标签,标签标注“腊肉腊肠系列,标价日期:25.08.08,重量0.264,单价97.6,总金25.76”等信息;随机抽取一袋风味腊肠(圃中皇),发现外包装标注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5/07/25,商品外包装贴有该公司内部标签,标签标注“腊肠,标价日期:25.08.13,重量0.528,单价65.60,总金34.63”等信息.以上商品以计量称重销售,按照公司内标签标注重量、金额销售结算。商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与店内标签标注重量不符。随机抽取同款柴火腊肉(乡里)、风味腊肠(圃中皇)均存在上述问题。经核查,涉案商品在购进时密封包装,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净含量等信息,该公司购进后以计量称重销售,在称重时未去除外包装重量(带袋称量)。执法人员现场抽取的柴火腊肉(乡里)标注重量0.264千克(264克),净含量为250克;风味腊肠(圃中皇),标注重量0.528千克(528克),净含量为500克,均超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差(高于30元/KG,但不高于100元/KG,M≤1KG,负偏差2G),构成了销售商品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2025年9月9日,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对乌海市乌达区东仙连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5日,依法对该公司熟肉制品销售区负责人田帅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2025年8月4日,海南区拉僧仲客来香熟食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田帅)从陕西世宇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柴火腊肉(乡里)(进货票据品名为:玖玖韵味250G腊肉60包/件)2件,共60斤(120包),进价20元/斤;风味腊肠(圃中皇)(进货票据品名为:圃中皇500G腊肠(20包/件))3件,总计60包,进价290元/件。2025年8月7日向乌海市乌达区东仙连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配送30包柴火腊肉(乡里)、20包风味腊肠(圃中皇)置于该公司熟肉制品销售区销售。售价以称重计量销售,柴火腊肉(乡里)售价为97.6元/千克,风味腊肠(圃中皇)售价为65.6元/千克。已提供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出厂检验报告等。涉案腊肉、腊肠购进时为密封包装,外包装标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品名、净含量、配料等信息,购进后张贴公司内部标签,标签标有条码、品名、标价日期、重量、单价、总金额等信息,因未通过该公司录入涉案腊肉、腊肠外包装条形码,故统一使用公司内部标签码进行出库、入库。该公司在对涉案腊肉、腊肠计量称重时带包装称重计量,导致重量与外包装标注净含量不符,且超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差(高于30元/KG,但不高于100元/KG,M≤1KG,负偏差2G)。构成销售商品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通过店内销售系统仅能调取腊肉腊肠系列产品的销售记录,无法单独调取单项食品的销售记录,且熟肉制品销售区未单独做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300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2
乌区市监处罚﹝2025﹞62号
2025年6月4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15平台投诉工单,内容为2025年6月3日18店在乌达区先锋街与柳荫大道交叉口向东80米,路北东仙超市(郎峰商厦店)购买的散称麻花5.44元,回家之后群众误食了很多才发现麻花上有黑点,已变质,群众属于孕期,诉求:请单位查处食品安全问题。2025年6月5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乌海市乌达区东仙连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投诉事项,检查发现涉诉散称麻花于2025年6月3日已售完,现场未见涉诉散称麻花销售区的散装食品标识标签,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该超市销售员崔爱玲现场陈述涉诉散称麻花于2025年5月28日购进,共计购进10根,并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因涉诉散称麻花于2025年6月3日已售完,故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6月24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对乌海市乌达区东仙连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涉诉散称麻花食品名称为手撕麻花,于2025年5月28日从海勃湾区龙源食品加工坊购进,共计购进10根,销售价格为14.8元/斤,购进后常温摆放于柜台销售,晚上存放冷藏柜保存,未标注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2025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取证时发现当事人已标注涉诉手撕麻花的商品信息,标签显示食品名称:手撕麻花;主要成分:小麦粉鸡蛋酥油椰蓉食用盐全脂奶粉食品用加工酵母;销售商姓名:龙源食品加工坊;保质期:5天。经执法人员调查认定,投诉人购买的手撕麻花保质期至2025年6月1日,通过收银系统顾客交易流水查询,2025年6月2日-6月3日该批手撕麻花超过保质期后共销售了5笔,共计47.8元,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7.8元。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1、罚款贰千元整(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柒元扒角整(47.8元),罚没款共计贰千零肆拾柒元扒角整(2047.8元整)。
200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3
乌区市监处罚﹝2025﹞71号
2025年7月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乌海市乌达区东仙连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时,在洗化区货架上发现221支儿童牙膏均未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经调查,当事人涉案化妆品分别从乌海正瀛商贸有限公司、银川丰婷工贸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已提供涉案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出厂检验报告、销售记录。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十二条“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时,违法所得的计算一般不扣除成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自述小白兔高级儿童牙膏(水果香型)、小白兔高级儿童牙膏(草莓香型)、小白兔高级儿童牙膏(水蜜桃香型)为一个条码,DARLIE好来宝贝兔儿童牙膏(草莓味)两批为一个条码,DARLIE好来宝贝兔儿童牙膏(橙味)四批次为一个条码,DARLIE好来宝贝兔儿童牙膏(可乐味)两批次为一个条码,DARLIE好来宝贝兔儿童牙膏(苹果味)两批次为一个条码,伢牙乐儿童牙膏苹果香型两批次为一个条码,按照超市系统进货数量与销售数量统一计算,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7*35+7*38+7*36+7*24+5.8*72+6.2*12+6.2*24+4.8*12+4.8*12+9.8*12+29.8*12+26*2+8*12+29.8*8=2561.8元,违法所得为7*3+7*2+7*2+7*3+5.8*7+6.2*4+6.2*4+4.8*3+4.8*5+9.8*8+29.8*0+26*1+8*7+29.8*1=388.8元。
1.没收涉案化妆品221支(详见财物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388.8元(大写:叁佰捌拾捌元捌角);3.罚款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4
乌区市监处罚﹝2023﹞167号
2023年10月21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投诉内容:“2023年10月20日在东仙超市购买的一瓶白云章烧烤腌料黑胡椒风味,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保质期18个月,已经过期,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赔偿”。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就该投诉情况依法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朗峰商厦负一层的乌海市乌达区东仙连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超市经营场所发现涉诉商品白云章烧烤腌料黑胡椒风味共计6瓶,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白云章烧烤腌料黑胡椒风味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
1、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陆元整(16元整),罚没款共计贰仟零壹拾陆元整(2016元整);3、没收6瓶白云章烧烤腌料(黑胡椒风味)。
200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