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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开发区晨旭贸易商行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晓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0812MA55LBFA2G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湛江开发区海景路179号第一层33轴交A轴至E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湛烟处﹝2025﹞第51号
2025年1月12日11时,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湛江开发区海景路179号第一层33轴交A轴至E轴的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的烟柜位置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中华(双中支)1条、中华(细支)1条、芙蓉王(硬)1条、中华(硬)2条、利群(新版)1条、红塔山(经典100授权生产)6条,合计共6个品种12条。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刘厚远,其表示上述卷烟为当事人梁晓英所有,当事人梁晓英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也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G2206368)。 我局依法立案后查明:1、上述涉案卷烟为当事人梁晓英所有;2、当事人梁晓英,女,40岁,广东省湛江市人,是湛江开发区晨旭贸易商行的经营者;3、当事人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中华(双中支)”等6个品种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检验报告编号:JYBGZW202501692);5、该批卷烟是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烟贩手上购入作销售用途,尚未出售即被我局登记保存,未有获取违法所得;6、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双中支)”等6个品种为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7、经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估价,涉案卷烟价值为3393.08 元;8、当事人曾于2023年9月21日、2024年4月2日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我局处罚(处罚文书:湛烟处[2023]第202号、湛烟处[2024]第33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二、现场笔录;三、证据复制(提取)单;四、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五、询问笔录;六、涉案物品核价表。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人民币3393.08元)5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696.54元,并公开销毁非法生产卷烟中华(双中支)1条、中华(细支)1条、芙蓉王(硬)1条、中华(硬)2条、利群(新版)1条、红塔山(经典100授权生产)6条,合计共6个品种12条。
1696.54元
湛江市烟草专卖局
2025-04-11
2
湛烟处﹝2024﹞第33号
2024年1月17日14时15分,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在现场负责人宇圣平的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按程序依法对位于湛江开发区海景路179号第一层33轴交A轴至E轴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钻石(荷花)2条、南京(炫赫门)1条、阿里山(景泰典蓝硬)0.7条、双喜(硬经典1906)0.6条,共4个品种合计4.3条涉嫌违法的卷烟。当事人梁晓英不在现场,现场也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法将以上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G2205496。 我局依法立案后查实:1、上述涉案卷烟为当事人梁晓英所有;2、当事人梁晓英,女,39岁,是湛江开发区晨旭贸易商行的经营者;3、当事人未申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0812MA55LBFA2G;4、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阿里山(硬景泰典蓝国际版)”为真品卷烟,“双喜(硬经典1906)”“南京(炫赫门)”“钻石(荷花)”共3个品种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检验报告编号:JYBGZW202402016);5、该批卷烟是当事人在赤坎海田副食品批发市场周边零售户手上购入作销售用途,尚未出售即被我局登记保存,未有获取违法所得;6、“阿里山(硬景泰典蓝国际版)”外包装均未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为无标志外国卷烟;7、经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估算,涉案卷烟价值为1086.28元;7、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7月5日、2023年9月20日、2023年9月21日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湛烟处[2023]第99号、湛烟处[2023]第200号、湛烟处[2023]第202号。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按当事人销售的非法生产卷烟总额(案值人民币922元)处以5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61元,公开销毁其销售的非法生产卷烟“双喜(硬经典1906)”“南京(炫赫门)”“钻石(荷花)”共3个品种合计3.6条;2、没收无标志外国卷烟“阿里山(硬景泰典蓝国际版)”0.7条。
461.00元
湛江市烟草专卖局
2024-04-02
3
湛烟处[2023]第202号
2023年7月11日15时10分,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在现场负责人袁华清的配合下,按程序依法对湛江开发区海景路179号第一层33轴交A轴至E轴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红塔山(硬经典100)0.9条、南京(炫赫门)1.2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2条、利群(新版)0.4条、中华(硬)1条、云烟(紫)0.5条、双喜(硬金五叶神)0.4条、芙蓉王(硬)0.7条,共8个品种合计6.3条涉嫌违法的卷烟。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袁华清,当事人梁晓英不在现场,现场也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法将以上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G17004827)。我局依法立案后查明:1、上述涉案卷烟为当事人梁晓英所有;2、当事人梁晓英,女,38岁,广东省湛江市人,是湛江开发区晨旭贸易商行的经营者;3、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40802122584,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4、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南京(炫赫门)”等8个品种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检验报告编号:JYBGZW202311528);5、该批卷烟是当事人从批发商店购入作销售用途,尚未出售即被我局登记保存,未有获取违法所得;6、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炫赫门)”等8个品种为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7、经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估价,涉案卷烟价值为1190元;8、当事人曾于2023年07月05日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我局处罚(处罚文书:湛烟处[2023]第99号)。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人民币1190元)5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95元,并公开销毁非法生产卷烟8个品种6.3条。
595.00元
湛江市烟草专卖局
2023-09-21
4
湛烟处[2023]第200号
2023年7月10日13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在现场负责人陈玉珍的配合下,按程序依法对湛江开发区海景路179号第一层33轴交A轴至E轴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中华(硬)”0.9条、“中华(软)”0.4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2条,共3个品种合计1.5条涉嫌违法的卷烟。当事人梁晓英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陈玉珍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法将以上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G2200856)。我局依法立案后查明:1、上述涉案卷烟为当事人梁晓英所有;2、当事人梁晓英,女,38岁,广东省湛江市人,是湛江开发区晨旭贸易商行的经营者;3、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40802122584,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4、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中华(硬)”等3个品种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检验报告编号:JYBGZW202311054);5、该批卷烟是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烟贩手上购入作销售用途,尚未出售即被我局登记保存,未有获取违法所得;6、假冒注 第2页/共3 页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硬)”等3个品种为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7、经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估价,涉案卷烟价值为705元;8、当事人曾于2022年09月20日、2023年07月05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我局处罚(处罚文书:湛烟处[2022]第322号、湛烟处[2023]第99号)。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人民币705元)5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52.5元,并公开销毁非法生产卷烟3个品种1.5条;2、取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352.50元
湛江市烟草专卖局
2023-09-20
5
湛烟处[2023]第99号
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4月21日,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在当事人梁晓英的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按程序依法对湛江开发区海景路179号第一层33轴交A轴至E轴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玉溪(软)6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2条、双喜(硬祥和好日子)1条、中华(硬)0.9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8条、芙蓉王(硬)0.7条、红塔山(硬经典)0.7条、南京(炫赫门)2条、贵烟(跨越)1条、利群(新版)0.5条,共11个品种合计17.6条涉嫌违法的卷烟。当事人梁晓英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法将以上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G2200854)。 我局依法立案后查实:1、上述涉案卷烟为当事人梁晓英所有;2、当事人梁晓英,女,38岁,是湛江开发区晨旭贸易商行的经营者;3、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40802122584,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4、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玉溪(软)”“苏烟(五星红杉树)”“双喜(硬祥和好日子)”共3个品种为真品卷烟,“红塔山(硬经典)”“芙蓉王(硬)”“利群(新版)”等8个品种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检验报告编号:JYBGZW202306264);5、该批卷烟是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人手上购入作销售用途,尚未出售即被我局登记保存,未有获取违法所得;6、其中,该批真品国产卷烟32位激光打码被刮除,并当事人无法提升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进凭证,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7、经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估算,涉案卷烟价值为3509.5元;8、经查,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40802122584于2022年9月20日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湛烟处[2022]第322号。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按当事人违法销售的非法生产卷烟总额(案值人民币1559.5元)处以5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79.75元,并公开销毁其销售的非法生产卷烟“红塔山(硬经典)”“芙蓉王(硬)”“利群(新版)”等8个品种合计8.6条;2、按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卷烟总额(案值人民币1950元)处以1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95元。本案罚款合计974.75元;3、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1个月进行整顿。
974.75元
湛江市烟草专卖局
2023-07-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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