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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大松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霞凤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81CL42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西城村古城路9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4﹞7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一、当事人为一家单体药店,主营药品零售、医疗器械销售等业务。当事人于2021年11月6日从生产厂家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2罐中药饮片“大枣”,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1日,保质期为24个月,有效期至2023年3月11日,进价为5.7元/罐,销售价格是10元/罐。至案发时止,上述2罐中药饮片“大枣”已超过有效期,但仍在销售。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随货同行一、当事人为一家单体药店,主营药品零售、医疗器械销售等业务。当事人于2021年11月6日从生产厂家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2罐中药饮片“大枣”,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1日,保质期为24个月,有效期至2023年3月11日,进价为5.7元/罐,销售价格是10元/罐。至案发时止,上述2罐中药饮片“大枣”已超过有效期,但仍在销售。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随货同行单、发票及清单。单、发票及清单。涉案2罐中药饮片“大枣”的货值金额为20元,无违法所得。二、当事人自2021年10月26日领取《<spanclass="cbz"><spanclass="cbz"><spanclass="cbz"><spanclass="cbz"><spanclass="cbz"><spanclass="cbz"><spanclass="cbz"><spanclass="cbz"><spanclass="cbz"><spanclass="cbz">药品经营许可证</span><spanstyle="background:#fff;"></span></span><spanstyle="background:#fff;"></span></span><spanstyle="background:#fff;"></span></span><spanstyle="background:#fff;"></span></span><spanstyle="background:rgb(255,255,255);"></span></span><spanstyle="background:rgb(255,255,255);"></span></span><spanstyle="background:rgb(255,255,255);"></span></span><spanstyle="background:rgb(255,255,255);"></span></span><spanstyle="background:rgb(255,255,255);"></span></span><spanstyle="background:rgb(255,255,255);"></span>》,开始从事药品经营业务以来,未对药店内的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也没有建立培训档案。当事人自2021年10月26日从事药品经营业务以来,营业额共计795876.91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spanstyle="white-space:pre-line;">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span><spanstyle="white-space:pre-line;">《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span><spanstyle="white-space:pre-line;">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span><spanstyle="white-space:pre-line;">1、警告;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大枣”【批号:2021030316】2罐;3、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span><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spanstyle="white-space:pre-line;">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span><spanstyle="white-space:pre-line;">《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span><spanstyle="white-space:pre-line;">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span><spanstyle="white-space:pre-line;">1、警告;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大枣”【批号:2021030316】2罐;3、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span>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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