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佰特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BM0KU88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奢岭村街西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5〕122号
一、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投诉人购买的雪条面包是该超市2025年1月16日从双阳区泓晟食品经销处购进的,共进购8袋,进货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是3元/袋。该超市负责人潘雪提供了其购进该雪条面包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及雪条面包的出厂检验报告。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为止,该雪条面包已无库存。
投诉人购买的1袋雪条面包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3日,保质期至2025年2月1日,因此投诉人在2025年2月3日购买该雪条面包时,该雪条面包超过保质期2天,其余7袋雪条面包在销售时未超过保质期。该超市负责人潘雪于2025年3月5日在该超市内张贴了关于购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召回公告,从2025年3月5日店内张贴召回公告至2025年3月19日时为止,该超市未收到有消费者购买过超过保质期雪条面包的反馈。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为3元,违法所得为0.5元。综上所诉,其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成立。
二、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投诉人购买的秘制烧烤料及白芝麻是该超市于2025年2月23日在光复路姜辉调料经销部购进的已被供货商分装好的散装食品(供货商将烧烤料和白芝麻分别分装成份量不等的散装食品且外包装贴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标签,供货商原包装已被当事人丢弃)。秘制烧烤料及白芝麻各购进20包,秘制烧烤料及白芝麻进货价格均为13.33/斤,销售价格均为15元/斤。秘制烧烤料的原外包装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9日,保质期24个月;白芝麻原外包装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当事人将购进的烧烤料及白芝麻分别又用透明塑封袋分装成每袋约0.2kg左右的份量后再经过称量、打标签后进行销售,卖给投诉人的秘制烧烤料及白芝麻标注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均与原包装不符,秘制烧烤料分装后的外包装生产日期(经询问其外包装上标注的“日期”即为“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2月24日,保质期为0天;白芝麻分装后的外包装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1月5日,保质期为0天。经询问,当事人由于机器故障且未认真检查导致在销售上述散装食品时标注了虚假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仅有上述卖给投诉人的两袋食品被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其余产品未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其中白芝麻的货值金额为4.9元,秘制烧烤料的货值金额为6.1元,共计货值金额为11元。秘制烧烤料的违法所得为0.71元,白芝麻的违法所得0.53元,共计违法所得为1.24元。该超市负责人于2025年4月15日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至2025年5月20日为止,未收到消费购买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反馈。综上所述,其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成立。
一、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5年2月5日收到投诉单,投诉人在佰特生鲜超市购买面包(阿兴品牌雪条面包,5元),面包是过期的。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0日到双阳区佰特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同批次阿兴品牌雪条面包库存,也未发现其他超过保质期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调查。
二、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2025年3月28日收到编号投诉单,投诉人于2025年3月3日在双阳区佰特生鲜超市购买烧烤料回家后发现为过期食品。
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5日到双阳区佰特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潘雪承认是其超市销售的该款烧烤料及白芝麻,并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两种商品进货票据、外包装标签及秘制烧烤料的检验报告和白芝麻的合格证。
经调查核实,该超市销售给投诉人的商品非投诉人所称的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而是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因该超市已于2025年2月10日被立案调查,经主管领导批准,现该案件已并案处理。
一、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投诉人购买的雪条面包是该超市货值金额为3元,违法所得为0.5元。二、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投诉人购买的秘制烧烤料及白芝麻是,其中白芝麻的货值金额为4.9元,秘制烧烤料的货值金额为6.1元,共计货值金额为11元。秘制烧烤料的违法所得为0.71元,白芝麻的违法所得0.53元,共计违法所得为1.24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做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0.50元;
2、罚款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00.5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