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无限互联网服务网咖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赣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3MA6HTABB9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沿山镇北街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定﹞文综罚字﹝2023﹞F-000011号
贵定县无限互联网服务网咖(以下简称“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 2023年7月4日15时10分,贵定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叶芳慧(24080421001)、张成莹(24080421008)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贵定县沿山镇北街4号的贵定县无限互联网服务网咖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网吧内有1名未成年人使用他人身份证上网。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HTABB90)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22723200039)。执法人员调取了监控视频及网吧“龙管家计费系统”,通过查看:17号机上网人员使用的身份信息为庭**惠,身份证号为522723********152X,上机时间为2023年7月4日14时48分34秒,下机时间为2023年7月4日15时41分13秒。你(单位)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到贵定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大队接受询问作下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全程进行了摄像、拍照,此次检查,负责人宋赣涛全程陪同,于2023年7月4日16时33分结束。 2023年7月4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行为予以立案。 2023年7月5日,你(单位)负责人宋赣涛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时陈述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2023年7月19日,你(单位)负责人宋赣涛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时陈述了本次属于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贵定)文综检(勘)字〔2023〕1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2页);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宋赣涛)(第1次)1份(共4页);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宋赣涛)(第2次)1份(共3页); 4.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0张; 5.贵定县无限互联网服务网咖加强日常巡查和组织学习图片; 6.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定)文综罚字〔2021〕F-000003号>1份(共2页); 7.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522723MA6HTABB90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8.编号为522723200039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 9.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宋赣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另外,你(单位)于2021年1月26日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被本机关给予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属于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对此,《贵州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3项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lsqu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停业整顿时间:2023年8月10日-2023年8月24日)。
-元
贵定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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