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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轩杨日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文斌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XPR00P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98号广州市白云山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353房自编A460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1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杭州极奇准科技有限公司
李**,广州市天河区三棵李子树化妆品店(个体工商户),广州市轩杨日化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8
(2025)粤0111民初47828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厦门碧尤唯化妆品有限公司
赵**,曾**,广州市轩杨日化有限公司,广州俪妍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安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3
2024-07-16
(2024)粤0112民初129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深圳小阔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轩杨日化有限公司,杨**,广州轩杨日化用品厂,广州慧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4
2024-05-22
(2024)粤0112民初1295号
深圳小阔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轩杨日化用品厂,杨**,广州慧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轩杨日化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5
2023-11-07
(2023)粤73民初378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张**
广东天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轩杨日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惟美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6
2023-10-10
(2023)粤73民初378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张**
广东天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轩杨日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惟美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2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杭州极奇准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轩杨日化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6
著作权权属
厦门碧尤唯化妆品有限公司
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市监处罚﹝2025﹞491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委托约肤(广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蓝荀烟酰胺奢养润肤霜”(批号:2024/09/28)。该批次化妆品经抽检,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中的具体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为1393.56元,违法所得为1379元。当事人委托生产的“蓝荀烟酰胺奢养润肤霜”,属于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为涉案化妆品的备案人,其委托约肤公司生产该产品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委托生产行为,当事人应当对受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当事人委托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二、2025年4月至7月期间,当事人委托邦健口腔用品(佛山)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牙膏“蓝荀LANXUN去烟渍牙膏”(批号:2025/04/08)。该批次牙膏经抽检,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中的具体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为2514元,违法所得为1368元。当事人委托生产的“蓝荀LANXUN去烟渍牙膏”,属于国产牙膏。当事人为涉案牙膏的备案人,依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涉案牙膏质量安全负责。其委托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牙膏的行为,违反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综上,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为3907.56元,违法所得共为2747元。
2025年11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5〕469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鉴于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形:1、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开展召回工作,尽力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3、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牙膏货值金额均不足1万元。上述违法行为拟处罚对应分别如下: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第32项的裁量情节规定,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79元;2、罚款10000元。二、依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第32项的裁量情节规定,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68元;2、罚款10000元。合并上述处罚意见,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47元;2、罚款20000元。
300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3-1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