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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李胖子高粱酒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CLF0E5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郭河镇民政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423号
经查,2025年2月19日,我局工作人员依法持证对当事人经营的酒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无法提供“茅台酒香味曲”该添加剂的使用记录,未如实登记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当事人未记录产品销售情况。工作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5】12-11号和《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当罚【2025】12-11,责令其限期予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5年7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依法持证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酒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未在生产销售区域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无法提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的进货台账和使用记录,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检验报告;2、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产品的销售台账和原材料进货台账、原材料供货者资质证明和合格文件。截至目前,当事人总共购进4次高粱,共40包,120斤/包,共4800斤;酒曲购进8包,2kg/包,共16kg,这批材料已全部酿造成成品白酒,约2000斤。...[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的;”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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