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晓强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200592998918G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南三环319号山煤国际能源办公楼五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8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蔡**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21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蔡**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1-1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
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11-1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西海跃集团有限公司
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09-0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
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07-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恒营造建筑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07-0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
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06-24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蔡**
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05-1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杜**
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5-05-1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08
2022-09-21
(2022)晋0213民初507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王*、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29
2021-07-23
(2021)晋0213民初38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10
2020-11-09
(2020)晋0213民初246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1-25
2020-09-17
(2020)晋02民辖终7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20-10-22
2020-07-14
(2020)晋0213民初246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等与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1-21
2019-07-11
(2019)晋0213行审11号
行政征收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7
2019-08-31
2019-06-27
(2019)晋0213民初2612号
定金合同纠纷
张*与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市监处罚﹝2025﹞1462号
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终终结结司在微信自媒体上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广告含有军人形象、“建军节”等内容,且利用八一建军节发布商业广告等行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2025年9月9日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委托代理人任文强现场陪同检查,该广告由公司内部策划部门于2025年8月1日在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目的是为了庆祝建军节推出节日活动,经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该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该公司现场立即删除下架违法广告内容。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涉案广告的发布者。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2
同(综队)城罚决字﹝2024﹞第13号
四季住宅项目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0000.00元
大同市城市管理局(大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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