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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康日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艺严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DLGB1709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南城路1号1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人社监字〔2026〕第17-001号
东莞康日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7-001号)的要求进行改正。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认定的事实:东莞康日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7-001号)的要求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7-001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东莞康日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东莞康日中医医院有限公司2025年10月至12月份刷卡记录表、东莞康日中医医院有限公司2025年10月至12月份工资表、东莞康日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欠薪情况说明、东莞康日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发工资明细表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4000元。
14000.00元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3-09
2
东人社监字〔2025〕第17-062号
东莞康日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7-062号)的要求进行改正。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认定的事实:东莞康日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7-062号)的要求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7-06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7-062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4000元。
14000.00元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2-24
3
东建罚字(莞城)〔2025〕第001号
2025年4月10日,莞城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莞城卫生健康局移交的违法线索《关于东莞中协中医医院涉嫌未通过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函》,依职责对东莞中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东莞中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2、3、4层门诊装修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位于东莞市莞城街道南城路1号,原建筑1995年12月建成,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上12层,作综合楼使用。东莞中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整栋租赁使用于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9月26日进行改建装修,装修范围为地上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作诊室、检查室、门诊部使用、二层、三层为门诊部、四层为检查室使用,于2024年12月25日组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判定,该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医院的门诊楼,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已停止施工,未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已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建莞消整改〔2025〕第002号)。东莞中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2、3、4层门诊装修工程未经依消防设计审查于2024年5月28日擅自施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租赁合同、装修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实。你公司未按规定在竣工验收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于2024年12月完工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通知书、现场照片、租赁合同、装修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实。
处人民币80000元罚款
80000.00元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9-02
4
东(莞)综行执(卫)罚字〔2025〕第4号
2025年7月25日,我队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单位麻醉医师为赖柳芬等患者施行无痛麻醉下胃肠镜检查,实施了麻醉,没有书写麻醉记录单,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规定,麻醉记录单属于病历的一部分。综上,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警告,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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