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家得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方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7DN957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东头道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236号
公主岭市家得乐超市于2025年4月15日销售的“绵白糖”1份,实际重量为0.544kg,单价为9.00/kg,实际价款为4.896元,应收取4.89元,而实际收取了4.9元。由于无法调取之前此款产品的销售记录,所以反向抹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款共0.01元,违法所得0.01元。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主岭市家得乐超市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将多收取的价款进行退还,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退还多收取的价款。
2025年4月29日,我局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实名举报称其于2025年4月15日在公主岭市家得乐超市购买“绵白糖”1份,公主岭市家得乐超市存在反向抹零行为。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公主岭市家得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单位由于散装绵白糖所在生鲜区的电子计价秤设置问题,顾客购买的散装绵白糖实际重量为0.544kg,单价为9.00/kg,实际价款为4.896元,应收取4.89元,而实际收取了4.9元。顾客结算价款后未主动要求返还抹零价款,当事人未返还抹零价款。本局于2025年5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6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公主岭市家得乐超市多收取0.01元。违法所得0.01元。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主岭市家得乐超市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退还多收取的价款。2025年07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市监罚告〔2025〕2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补充证据,也未要求听证,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适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327,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违法程度:【较轻】,判断基准: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裁量。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0.01元;处罚款500.00元。
5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2
公市监处罚〔2024〕228号
(一)、公主岭市家得乐超市(邵方彬:330324197901173693)经销的:“桐大食品骨肉相连”和“桐大食品薯条”外包装标注产品标准号为SB/T10379(生制速冻),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字样。SB/T10379为速冻调制食品的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而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为国家标准,该标准4.1标识规定“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当事人经营的桐大食品骨肉相连”和“桐大食品薯条”速冻调制食品,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字样,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调查核实:1、“桐大食品骨肉相连”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25日在长春市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草原兴发肉禽批发部以每袋8元的价格购进,共购进25袋,截至案发以每袋11.5元销售出13袋,每袋获利3.5元,共获利3.5*13=45.5元,货值金额11.5*25=287.5元;2、“桐大食品薯条”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17日在长春市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草原兴发肉禽批发部以每袋5元的价格购进,共购进30袋,截至案发以每袋7.5元销售出18袋,每袋获利2.5元,共获利2.5*18=45元,货值金额7.5*30=225元。上述食品获利总计90.5元,货值金额总计512.5元。3、关于龙先祥举报的公主岭市家得乐超市销售的“龙口粉丝”,外包装标注生产商为:烟台三嘉粉丝有限公司,条形码:6971485171230,而经查询该条形码企业为:山东庞大食品有限公司所有,该商品涉嫌冒用他人条形码企业名称的情况,2024年6月19日,执法人员按照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货架中发现举报人反映的老庞家牌龙口粉丝,剩余数量17袋,经当事人确认,与举报人提供的食品外包装标识及标签照片上的内容一致。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委托商为:山东恋味食品有限公司,条形码:6971485171230,经查询该条形码企业为:山东庞大食品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现场出具了检验报告、生产方资质、贴牌加工合同书、山东庞大食品有限公司及山东恋味食品有限公司的中国善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合并)通知书(物编注字第681448号),当事人提供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出具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合并)通知书(物编注字第681448号)显示,山东恋味食品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山东庞大食品有限公司,厂商识别代码:697148517,变更时间2023年12月4日。因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二)、公主岭市家得乐超市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1664啤酒,瓶身标有到期日期和保质期等情况,但均未标明生产日期,该店共购进1箱,每箱24瓶,共计200元,进价为8.3元/瓶,售价为13.9元/瓶。截止到检查当天,该店共售出16瓶,剩余8瓶。货值金额共计24*13.9=333.6元,违法所得共计16*(13.9-8.3)=89.6元。
2024年6月5日,执法大队接到2封投诉举报信,内容为:在公主岭市家得乐超市(头道街店)购买的:“薯条”、“骨肉相连”,标注的执行标准为SB/T10379,属速冻调制食品,该食品在执行该标准时也要符合GB19295的标准要求,而这个产品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要求。
2024年7月11日,河南所接到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02401274479),投诉内容为:“反映人7月9日正在公主岭市头道街“佳得乐超市”,购买了1664啤酒,商品外包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该起投诉与2024年6月4日执法大队收到的两份举报投诉书内容相似,均是公主岭市家得乐超市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因上述三份投诉举报单举报内容相同,我所于2024年7月12日申请将上述三份举报单合并处理,并增加了相应的执法人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市监执法字〔2024〕2号)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下:1、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桐大食品骨肉相连”12袋、“桐大食品薯条”12袋以及“1664啤酒”8瓶;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45.5+45+89.6=180.1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180.1元。
2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