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旗航水产品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跃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6QH4XD1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盐场综合农贸市场3-41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3〕102号
经查,2023年6月21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罗非鱼(淡水鱼)进行了抽样送检,2023年7月19日,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地西泮uɡ/K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3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SN/T3235-201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罗非鱼(淡水鱼)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从昆明小板桥淡水鱼批发市场购进,共购进10kg到摊位销售,进货价12元/kg,销售价14元/kg,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售出。该批罗非鱼(淡水鱼)货值金额140元,当事人共获利20元,故违法所得为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正(¥20.0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正(¥300.00元)。
以上1、2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正(¥320.00元),上缴财政。
3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