囊谦藏巴拉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阿朵 | 注册资本:7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725MA759GJY6Q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玉树州囊谦县香达镇214国道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囊谦市监案字〔2023〕7号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事实。为其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法自由载量权办法》通知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鉴于当事人囊谦藏巴拉加油站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属于初次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并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事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纯属不知情,非主观故意经办案机构集体研究决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416元。二、销售不合格92号汽油处罚人民币584元以上罚没款共计处罚人民币21000元
21000.00元
玉树州囊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