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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联达汽车配件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齐秀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1MA14DRLK4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汽车开发区汽贸城时代配件广场2#楼10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汽处罚〔2024〕92号
现已查实,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判定不合格的高品质防冻液是2023年12月2日从吉林市盛丰汽车附件厂购进的,共购进了4桶,进货价10.00元/桶,销售价15.00元/桶,2023年12月18日抽检单位购买2桶。2024年5月6日当事人接到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将剩余2桶备样于2024年5月9日退回给供应商。经办案机构认定,本案货值金额6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现已查实,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判定不合格的高品质防冻液是2023年12月2日从吉林市盛丰汽车附件厂购进的,共购进了4桶,进货价10.00元/桶,销售价15.00元/桶,2023年12月18日抽检单位购买2桶。2024年5月6日当事人接到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将剩余2桶备样于2024年5月9日退回给供应商。经办案机构认定,本案货值金额6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6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0.00元。
6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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