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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良波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680705687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37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7
(2024)浙0213民初4549号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嵊州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
徐**,徐**
奉化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4〕69号
2023年9月,当事人在其注册地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目录的及冒用认证标志的规格型号为CXW-238-X26 220V~50Hz 241W的吸油烟机20台。产品已销售,无法追回。销售价格为420元/台,涉案货值金额为8400元,进销差价为22元/台,违法所得440元。
(一)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目录的吸油烟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8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520元。(二)当事人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吸油烟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一)、(二)二项合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8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520元。
1008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