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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小路坡龙泉湾游泳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E11XQ1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小路村堰塘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02
2019-07-02
(2019)黔0521行审58号
大方县自然资源局、大方县小路坡龙泉湾游泳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文综罚字〔2025〕010号
2025年8月17日15时许,大方县小路坡龙泉湾游泳馆(以下简称龙泉湾游泳馆)在营业期间发生一起1人溺亡事件,该游泳馆涉嫌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大方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调查。 2025年8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了龙泉湾游泳馆审批资料,该场所位于大方县大方镇小路村堰塘组,于2022年8月15日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姚红,备案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3人,分别为穆朝荣、刘斌、杜昌颜。 2025年8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泉湾游泳馆经营者姚红、现场负责人王大伦及申报许可证时报备的救生员穆朝荣、刘斌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龙泉湾游泳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载明该游泳馆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为3人,2025年8月17日15时许该场所在经营期间发生人员溺亡时现场持证救生员仅2名(刘斌、穆朝荣),另2名在现场的安全员(张国喜、罗玉祥)均未取得游泳救生员资格。 经依法调查后,现查明事实如下:龙泉湾游泳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未配备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救助人员导致1人溺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龙泉湾游泳馆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部分备案资料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姚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龙泉湾游泳馆经营者姚红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5年8月17日龙泉湾游泳馆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数量配备救生员导致1人溺亡的事实。 3、龙泉湾游泳馆现场负责人王大伦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5年8月17日龙泉湾游泳馆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数量配备救生员导致1人溺亡的事实。 4、2025年8月17日龙泉湾游泳馆发生溺亡事故时在现场的持证游泳救生员刘斌、穆朝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2025年8月17日龙泉湾游泳馆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数量配备救生员导致1人溺亡的事实。 5、龙泉湾游泳馆2025年8月17日现场监控视频截图3张,姚红、王大伦调查询问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场所2025年8月17日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数量配备救生员导致1人溺亡的事实。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龙泉湾游泳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未配备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救助人员导致1人溺亡的事实。
吊销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且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0.00元
大方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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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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