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瑶红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庆瑜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059875952E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思居生态创业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7
(2026)渝0117民初22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瑶红食品有限公司
宝鸡盛世新冉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
2024-04-30
(2024)渝0117民初4169号
合同纠纷
重庆瑶红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昌达商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3
2019-11-21
(2019)粤0304民初4661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叶**
深圳市福田区盛亚生活超市,重庆瑶红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30
(2026)渝0117民初22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瑶红食品有限公司
宝鸡盛世新冉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
2024-08-28
(2024)渝0117民初45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瑶红食品有限公司
董**,曲靖恒民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3
2024-05-31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瑶红食品有限公司
董**,曲靖恒民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4
2018-08-15
(2018)渝0117民初68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瑶红食品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南亚食品有限公司,重庆瑶红食品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17
2020-07-13
(2020)渝0117行审80号
其它类型纠纷
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瑶红食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20-04-30
2020-01-02
(2019)粤0304民初46613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重庆瑶红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盛亚生活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02
2019-08-20
(2019)渝0117执1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瑶红食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南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3-14
2018-11-19
(2018)渝0117民初68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瑶红食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南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4-09-10
2014-09-10
(2014)合法行非审字第00594号
行政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瑶红食品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467号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3日的瑶红食品辣翅翅-辣味鸡翅(辐照食品)(净含量:220g/袋)食品共计生产341袋,3袋食品用于留样,8袋食品用于出厂检验,剩余330袋食品分为11件,每件30袋。上述食品销售时按件销售,销售价格为150元/件,也可按袋销售,每袋价格为5元/袋。当事人将上述食品销售给成都鸿宇商行10件,由于当事人进行促销活动,搭赠了1件食品,实际总共销售了11件。销售的11件食品实际按照10件食品的金额收取费用,获得销售收入1500元(收取费用的销售数量10件*销售价格150元/件)。本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联系购货商召回相关产品后,当事人立即联系了购货商,共计召回该批次产品14袋,并就该14袋产品进行退款,共计退回70元(退回产品数量14袋*销售价格5元/袋)。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共计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瑶红食品辣翅翅-辣味鸡翅(辐照食品)(净含量:220g/袋)(生产日期:2025年4月13日)食品341袋,3袋食品用于留样,8袋食品用于出厂检验,剩余330袋食品分为11件,每件30袋,销售价格为150元/件,货值金额(按销售额计)为1705元(总生产数量341袋*销售价格5元/袋),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获得的总收入即1430元(收取费用的销售数量10件*销售价格150元/件-退回产品数量14袋*销售价格5元/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瑶红食品 辣翅翅-辣味鸡翅(辐照食品)(净含量:220g/袋)(生产日期:2025年4月13日)食品17袋;2.没收违法所得1430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