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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区黑土地农资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文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502MA74E68231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籍口镇郑集寨村14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秦农(种子)罚﹝2023﹞1号
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秦州区黑土地农资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外包装标识“中单2号”的2个生产批次的玉米杂交种共计38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68号)和《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停止推广中单2号等部分农作物品种的通告》(甘农牧〔2006〕11号),中单2号该农作物品种种子已于从2008年起停止经营、推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种子产品,且未建立经营档案,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种子“中单2号”数量38袋,其中:1大袋(30小袋)和8小包,购买金额480元,到执法检查时,没有销售,因此没有违法所得。2023年4月10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种子产品的行为。本机关拟作出:1.罚款人民币20000元;2.没收外包装标识“骏马·中单2号”2个生产批次的玉米杂交种38袋的处罚决定。2023年4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农种子告〔2023〕1号)。2023年4月14日,当事人向本机关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书中主要内容有三个观点:一是近几年受疫情和自然灾害频发影响,农资销售困难,农户农资意愿下降,当事人门店经营收入与往年同期比较下降幅度大。二是所查38袋“中单二号”种子来源是秦州区藉口镇北灵村121号村民王亮亮于2023年3月18日下午寄存到当事人经营店内的,其没有认真核验,不知道“中单2号”不能买卖。三是38袋“中单二号”种子没有销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当事人承诺已经认识到自己经营中的错误,以后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希望减轻处罚。2023年4月28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书主持召开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在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够及时完善种子经营档案,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停止推广、销售的玉米种子。陈述申辩要求符合当事人自身具体情况,应当采纳,经集体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外包装标识“骏马·中单2号”2个生产批次的玉米杂交种38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外包装标识“骏马·中单2号”2个生产批次的玉米杂交种38袋。
5000.00元
天水市秦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3-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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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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