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发源地万达美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青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3MA4B2X46X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昌市万达广场东区258号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伍市监处罚〔2023〕68号
经查,当事人称欧莱雅的美丝雅染发膏是店长余某老婆带到店内使用后留下的,其他产品是其店内员工徐某从外地学习后带回店内的,没有留存供货商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复印件及产品购进票据、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陈述化妆品阿玛尼酸性必直烫、水润弹力热塑烫是用来给顾客烫头发用的;美丝雅染发膏、圣薇娜彩色焗油是用来给顾客染头发用的,但否认上述过期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过期化妆品存放于当事人店内大门直走左手边的第一个房间的储存柜内,并与其它正常给消费者使用的化妆品混放在一起,据当事人陈述,该房间用于存放给消费者洗发或染发的相关产品,店内有标示为“过期产品存放处”的储存柜,但上述产品并没有存放到“过期产品存放处”。上述过期化妆品中除水润弹力热塑烫产品,其他产品包装均为打开状态,且有明显使用痕迹。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不能提供上述过期化妆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使用记录,因当事人未能说明上述化妆品购进价格,也未能说明其使用价格及使用情况,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邹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5月8日,本局在12315平台收到举报反映:你涉嫌使用和销售假冒的欧莱雅洗发水、护发素、染发剂等产品。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位于宜昌市万达广场东区258号铺的经营场所(宜昌市伍家岗区发源地万达美发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阿玛尼酸性必直烫(外包装标注生产方:广州宣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70969;批号:XY20191012;生产日期:2019/10/12;有效期至:2022/10/11)共两瓶;水润弹力热塑烫(外包装标注生产者:佛山市喜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81418;批号:08200119;有效期至:20220821)共九袋;美丝雅染发膏(外包装标注制造商: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61559;生产日期:20191125;保质期:三年)共一盒;圣薇娜彩色焗油(外包装标注生产商:广东圣薇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共两盒,其中铜色系外包装标注的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091308;有效期至:2022/10/26;黄色系外包装标注的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10545;有效期至:2022/11/10。上述化妆品均超过有效期。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上述化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你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宜伍市监强制〔2023〕0201号)及物品清单。
经查,上述过期化妆品存放于你店内大门直走左手边的第一个房间的储存柜内,并与其它正常给消费者使用的化妆品混放在一起,该房间用于存放给消费者洗发或染发的相关产品。店内有标示为“过期产品存放处”的储存柜,但上述过期化妆品并没有存放到“过期产品存放处”。上述过期化妆品中除水润弹力热塑烫产品,其他产品包装均为打开状态,包装陈旧,且有明显使用痕迹。据你陈述,欧莱雅的美丝雅染发膏是店长余某妻子带到店内使用后留下的,其他产品是其店内员工徐某从外地学习后带回店内的,没有留存供货商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复印件及产品购进票据、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你店化妆品阿玛尼酸性必直烫、水润弹力热塑烫是用来烫头发用的;美丝雅染发膏、圣薇娜彩色焗油是用来染头发用的。
你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不能提供上述过期化妆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使用记录,未能说明上述化妆品购进价格,也未能说明其使用价格及使用情况,本案涉及化妆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你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你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鉴于你能积极配合调查,正确认识存在的违法行为,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鄂市监法规〔2023〕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意见,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对你的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你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2、对你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没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7000元。以上罚款合计12000元。
1200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