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铭德记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海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MA0Q60A23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阳光家园B区14号楼一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35号
经查,1.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恒昌健康平台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陕西恒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醋氯芬酸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1481、产品批号:230201)10盒,规格:50mg*12粒*1板/盒,购进价格为每盒4.49元,共计44.9元。验收入库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现场可提供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及随货同行单。2.经执法人员通过调取销售记录和询问当事人,该公司于2023年9月1日、2023年11月1日各销售一盒,2024年8月17日销售2盒,销售价格为每盒15元,4盒共计60元;剩6盒于2024年10月24日退回;货值金额共计60元。3.该药品为处方药,现场可提供2023年9月1日、2023年11月1日、2024年8月17日销售时已开具处方笺和相关销售凭证。4.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当事人销售劣药属于首次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