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晓芳农产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林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3225MA63UWQY5Y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九寨沟县南坪镇龙达商城;九寨沟县南坪镇好吃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综执市处罚〔2025〕14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n经查,该店于2021年登记营业,店内共有3台电子计价秤,其中有两台电子计价秤经过强检,另一台型号为ACS-30的未经过强检。据当事人陈述,未经过强检的电子计价秤是大概10几年前从一五金店购买的,因厂家未贴铝签无法进行检测,未保存购买证明,该称一直放在库房使用,店内使用的是经过强检的新称。\n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序号”下“2”的有关内容,电子计价秤属于周期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及《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检定电子称外,建议给予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
360.00元
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