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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白石山镇敦虎农资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敦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6Y5Q17Y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白石山路(供销社楼西数第3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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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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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质罚字〔2023〕9号
经查,该批化肥检测报告的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测,所检项目氯离子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之规定判定蛟河市白石山镇敦虎农资商店经营的德米克复合肥料为不合格产品。 该批化肥规格型号为40kg/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销售票据,该批次德米克复合肥料于2023年1月15日以3200元/吨的价格购进3吨;于2023年3月28日以3500元/吨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0500元,所获违法所得为90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蛟河市白石山镇敦虎农资商店销售的德米克复合化肥经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测,所检项目氯离子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当事人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计算货值金额10500元,违法所得9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复合肥料冒充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 2023年5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蛟市市监质罚告〔2023〕9号,当事人未在听证期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此次抽检化肥备样; 2.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3.罚款10500元; 罚没款合计:11400元。
105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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