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行健大药房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彩球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5MAD56PB22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39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6﹞1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从湖北安常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8.5元/盒的价格购进“阿莫西林胶囊”400盒,售价15元/盒,至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在未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1盒,货值金额15元;于2025年12月4日以6.75元/盒的价格购进“马来酸依那普利片”30盒,售价10元/盒,至2025年12月30日,当事人在未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2盒,货值金额20元;于2025年12月18日从陕西思妍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以21元/盒的价格购进“非洛地平缓释片”30盒,售价23元/盒,至2025年12月30日,当事人在未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3盒,货值金额69元,上述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99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经本局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同时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未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
综上,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的行为予以警告;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