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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周海亮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海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996FR0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汇车桥公寓1幢102-17-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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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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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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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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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4〕964号
2024年3月18日,经营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汇车桥公寓1幢102-17-3室的当事人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周海亮超市从温州市水果批发交易市场丁建新水果店处购进柿饼后,放置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共购进6.3KG,合计110元。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该批次柿饼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166g /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日落黄”项目实测值为0.0255g /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胭脂红”项目实测值为0.0112g /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结果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截至我局查获之日,涉案柿饼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27.6元/KG,共计173.87元,利润63.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63.87元,并处以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5063.87元,上缴财政。
15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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