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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新城海新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新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1102MA71782031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瑞凝村张北组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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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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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泾烟处﹝2023﹞第108号
2023年11月14日11时5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博和龚锋在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瑞凝村张北组16号新海商店向当事人张新海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桶装水存储库房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纸箱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好猫(猴王磨砂)9条、云烟(紫)2条、芙蓉王(硬)1条等,合计17个品种50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泾阳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泾烟存通[2023]第108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张新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张新海因自己店内卷烟不够销售,故在泾阳县南环路、中心街等商店内购进上述卷烟,用于自己店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张新海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文件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文件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当事人张新海违法进货总额为528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照片、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真烟码段登记明细表、当事人的身份证打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打印件等。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280.00元7%的罚款计369.60元行政处罚。
369.60元
泾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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