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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次坞阿毛综合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俞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2D66AM5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新街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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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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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4〕905号
经查明:当事人诸暨市次坞阿毛综合商店以称重计量的方式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爱尚酥饼干、蛋黄酥、草莓味威化饼干、法式雪饼等食品。2024年8月10日,一外地消费者到店购买包括上述4种食品在内的十多种食品一起称重,称重1.3斤,销售价10元/斤,共计销售金额13元。其中,爱尚酥饼干标注生产日期20231119、保质期6个月;蛋黄酥标注生产日期20240206、保质期180天;草莓味威化饼干标注生产日期20230919、保质期10个月;法式雪饼标注生产日期20240201、保质期180天;这4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种类的过期食品以及其他过期食品。由于无法查明上述4种过期食品的具体数量、销售金额,故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违法经营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诸暨市次坞阿毛综合商店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未能提供进货凭证,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80平方米。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责令改正。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改正。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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