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春市乌马河区百果元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红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1MA1ATQ5T6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乌马河区幸福小区北侧透笼街南侧独栋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4
2021-06-16
(2021)黑0718民初15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伊春市乌马河区百果元超市、伊春佳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6800.02元
民事案件
2
2021-10-26
2021-09-24
(2021)黑07民终46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伊春佳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伊春市乌马河区百果元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217号
经查:2024年05月13日当事人在北京某公司购进了1件荔枝,共计4.75公斤,购进价格为105元;于2024年05月13日将货款通过网上支付方式支付给供应商。购买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及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并填写了进货记录,此批次荔枝5月16日到货;到货后即开始上架销售, 05月20日本局组织市级食用农产品抽检,对涉案农产品(荔枝)进行抽检,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荔枝以12元/斤的销售价格于2024年05月22日全部售出(共计114元),货值金额共计114元,违法所得共计9元。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苯醚甲环唑用于种植阶段防虫防病,本局2024年6月21日现场核查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当事人在得知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荔枝)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于2024年6月21日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数量较少,无法召回。经查询市场监管系统内相关档案记录,当事人一年内未因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不具逾期不改正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分别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提供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DBJ24230700250338128》《检验报告NO:A2240030350110018C》《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NO: DBJ2423070025033812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证明该批次荔枝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已如实如期通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复检和异议相关规定。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涉案农产品购进销售等情况。 4. 当事人提供的北京果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小程序“般果集采平台”上订单详情页面截图复印件以及进货支付凭证复印件、荔枝的进货台账、海南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报告单,证明当事人从北京果联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抽检批次荔枝的事实,以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当事人提供的问题原因排查及整改报告、召回通知、无法召回情况说明、在伊春市乌马河区百果元超市门口张贴的召回通知照片,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采取了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并进行整改的情况。 6.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40800144068 )、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食品领域)批准表、审核及主检检验/检测资格能力确认证书、检测人员授权表,证明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具备检验检测能力。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翠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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