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新芙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焱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2MAD5N2C533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明德路15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30
(2025)赣0502知民初57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8
(2025)赣0502民初2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仙女湖区壹无优鞋材行
新余市新芙鞋业有限公司,程**,陈*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3
2025-02-11
(2025)赣0502民初2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仙女湖区壹无优鞋材行
新余市新芙鞋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4
2025-01-20
(2025)赣0502民初2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仙女湖区壹无优鞋材行
新余市新芙鞋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5
2024-03-20
(2024)赣0502民初1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新芙鞋业有限公司
夏**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市监商处罚〔2024〕4号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其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十一编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2.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其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50000.00元
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