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一百八十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培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5MA6059CA8D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凤凰岭社区鱼龙街24-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云阳市监处罚〔2026〕343号
经查, 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名称为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一百八十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59CA8D,类型为分公司,负责人王培琼,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凤凰岭社区鱼龙街21-1号,经营范围药品零售等。当事人还办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渝DB0330231。该药店日常经营由王培琼、王培发两人共同负责。
2026年2月9日,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凤凰岭社区鱼龙街21-1号的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一百八十七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铺进门左侧玻璃药柜的底层货架发现了下述药品:1.四磨汤口服液,规格10ml*18支/盒,国药准字Z20025044,生产企业: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2688号,生产日期2025.9.12,保质期至2027年8月,外包装标识售价35元/盒,共计两盒,和其它药品摆放在一起处于正常待销售状态。上述2盒四磨汤口服液的药品追溯码分别为84597 19003 30067 84449、84597 19003 29678 92656,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医保药品耗材追溯信息查询功能对上述药品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追溯码为84597 19003 30067 84449的药品已于2025.12.25在重庆市售出;追溯码为84597 19003 29678 92656的药品已于2025.12.17于重庆市售出。
经查,涉案四磨汤口服液实际由凤鸣镇中心卫生院于2025.11.15在药交所平台采购(该批次共计采购30盒,药品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由凤鸣中心卫生院查验留存),并配送至其下属村卫生室(云阳县凤鸣镇民主村卫生室,负责人王培发,登记号500235018433),该卫生室负责人王培发分别于2025年12月16日和23日,向患者贾梓涵、蒲东兰各售出一盒四磨汤口服液(10ml×18支),售价均为35.64元。后两名患者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货,王培发在确认药品为该卫生室售出且未开封后,由其以现金形式自费购回,留作自用。王培发后续将上述两盒涉案药品带至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一百八十七店(由王培琼和王培发共同经营),并将其摆放于药品柜正常销售。王培发系该药店实际共同经营管理人员,其将药品摆放至药店柜台待售的行为,系代表药店实施的经营行为。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提取了涉案药品的购进随货单、销售处方记录,向凤鸣中心卫生院提取了涉案药品的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等信息。药品购进随货单(单据编号:XS20251119031294)显示重庆市明成医药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向云阳县凤鸣镇中心卫生院(民主村王培发)提供了四磨汤口服液30盒(10ml*18支,单价35.64元/盒,生产日期2025年9月12日)。涉案药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C20250268-4,批号2509112,检验日期2025.9.16)检验结果未见异常,药品供货方资质显示供货单位为重庆市明成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93908416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桂花路17号二栋二楼,经营范围药品批发等)。
因当事人售卖上述2盒药品的方式为整盒销售,故本案认定涉案药品为 1、“四磨汤口服液”,2盒,未开封。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35元/盒*2盒=70元。
因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涉案药品数量为2盒,且现场核查时该药品仍置于销售柜台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已实施销售行为,故依法认定无违法所得。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四磨汤口服液”(10ml×18支,35元/盒)2盒 (价值¥ 70.00)。
20000.00元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