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星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立新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0550884736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板桥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5
(2025)赣0502民初8771号
合同纠纷
陈**,新余市星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雷**,黄**,简*,刘**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
2023-12-21
(2023)赣0502民初8173号
股东出资纠纷
陈**
邱**,新余市星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章**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3
2023-12-06
(2023)赣0502民初8173号
股东出资纠纷
陈**
章**,邱**,新余市星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4
2023-02-08
(2022)赣0502民初5869号
股东出资纠纷
陈**
傅**,邱**,新余市星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章**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5
2022-10-27
(2022)赣0502民初7112号
租赁合同纠纷
简*,黄**
邱**,新余市星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章**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6
2022-08-30
(2022)赣0502民初5869号
股东出资纠纷
陈**
章**,新余市星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傅**,邱**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7
2022-03-25
(2022)赣05民终32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余市星泰有机硅有限公司
黄**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11-25
(2021)赣0502民初87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黄**
新余市星泰有机硅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9
2021-05-18
(2021)赣0502民初335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余市星泰有机硅有限公司
简*,刘**,黄**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10
2021-01-26
(2021)赣05民终46号
租赁合同纠纷
简*,黄**
新余市星泰有机硅有限公司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7
2022-12-05
(2022)赣0502执276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黄**、新余市星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6-18
2022-04-22
(2022)赣05民终275号
租赁合同纠纷
黄**、简*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24
2021-11-09
(2021)赣0502执保2447号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黄**、新余市星泰有机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8900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1-09-29
2021-06-29
(2021)赣05民申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余市星泰有机硅有限公司、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3-01
2021-02-08
(2021)赣05民终46号
租赁合同纠纷
黄**、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16
2020-12-04
(2020)赣0502民初7694号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陈**与新余市星泰有机硅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5-28
2020-05-20
(2018)赣0502执恢255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新余市星泰有机硅有限公司、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1-13
2019-08-07
(2019)赣0502执恢538号
借款合同纠纷
黄**、新余市星泰有机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1-13
2019-01-21
(2018)赣0502执28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黄**、新余市星泰有机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11-01
2019-10-29
(2019)赣05民终92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余市星泰有机硅有限公司、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环(渝)罚﹝2025﹞15号
二(三氯甲基)碳酸酯空桶乱堆乱放在供热车间旁围墙边和锅炉旁。二(三氯甲基)碳酸酯空桶用来分装过甲基硅烷或者含氢硅油等原料,且未按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110000.00元
新余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7
2
渝市监处罚﹝2025﹞267号
通过对当事人(新余市星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叉车操作员郑材询问:当事人于2022年购进设备代码为511010A12202206037的叉车一台并投入使用,至案发时:未取得上述叉车的检验报告;土制电梯资料缺失、铭牌模糊不清,已于2025年10月12日拆除,当事人自述土制电梯建厂初期就有,期间并未使用过土制电梯,因当事人土制电梯已拆除,且经查询当事人档案(未找到相关资料)无法核实其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及是否实际使用,故无法认定也无证据证明土制电梯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5000元。
35000.00元
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3
余环(渝)罚﹝2024﹞22号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和未批先建
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捌佰叁拾柒元壹角柒分(¥54837.17)
54837.17元
新余市生态环境局
2024-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