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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熊大海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意如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24MA7CMFTN4Q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城社区新城大市场5区9栋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44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从宁乡志鸿水产品店处以41元/斤的价格购进黄鳝8.8斤,共计购货金额360.8元(省略0.8元,实际收取360元),尔后以55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包含抽样3.17公斤)。合计货值金额484元,从中获利124元。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5年3月11日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黄鳝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3月18日,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5W0102),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3月2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在抽样时,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黄鳝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本局于2025年3月24日复查,当事人已改正,并补充了涉案黄鳝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在店内外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黄鳝。至召回之日止,未召回不合格黄鳝,也无消费者反应食用后有不良反应。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24元; 2.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2
宁市监案字〔2023〕53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从宁乡欢芳水产品店以9.8元/斤的价格购进牛蛙14.2斤,共计购货金额139元,尔后以13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合计货值金额184.6元,从中获利45.6元。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服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牛蛙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3年6月5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FS23050562001),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由当事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牛蛙进货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在店内外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牛蛙。至召回之日止,未召回不合格牛蛙,也无消费者反应食用后有不良反应。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6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45.6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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