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极速汽车维修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丁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6MA46N01B10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城关镇滨湖路8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119号
2026年3月4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夏邑县极速汽车维修中心销售的机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商标权利人授权代表一同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城关镇滨湖路888号)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货架内摆放有“嘉实多Castrol金嘉护超净润滑油”(净含量:4升,型号:10W-40SP)25桶,上述商品均标有“Castrol”图案及“嘉实多”字样。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代表现场初步辨认,上述润滑油涉嫌侵犯“嘉实多”“Castrol”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当场电话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之规定,对涉案产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夏市监强制〔2026〕03-C006号)。
2026年3月4日,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润滑油出具《辨认意见》,鉴定结论为:上述25桶“嘉实多Castrol金嘉护超净润滑油”均非嘉实多有限公司或其授权许可单位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嘉实多”“Castro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6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张丁丁进行询问调查。据其陈述,涉案商品系由一名上门推销人员(姓王,联系方式无法提供)送货,于2026年2月底购进。具体采购及经营情况如下:采购“嘉实多Castrol金嘉护超净润滑油”25桶,每桶规格4升,采购价60元/桶,标价150元/桶,生产日期不详,尚未售出。
为查明当事人能否证明涉案商品系合法取得,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在三日内提供进货单据、付款凭证、供货方资质等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供任何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本局依法不予认定当事人能够证明涉案商品系合法取得。
“嘉实多”“Castrol”系嘉实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权人的任何许可。涉案商品属于侵犯“嘉实多”“Castro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的采购及销售数量,本局采纳当事人的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之规定,计算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同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之规定。本案中,涉案商品尚未售出,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故按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违法经营额:25桶×150元/桶=3750元。当事人此前未受到过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
1、没收侵权商品“嘉实多Castrol金嘉护超净润滑油”25桶(净含量:4升,型号:10W-40SP);
2、罚款人民币9800元。
9800.00元
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