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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雁乡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宫玲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3MABTMN84X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三农场清源区7委2幢1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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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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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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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5〕88号
2025年6月6日,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河所在开展药品零售主体执业药师在岗履职专项检查中发现宝清县雁乡大药房有限公司执业药师伦志伟未在岗履职。检查人员随机抽查该公司处方审核记录,发现审核药师签名存在以下问题:起笔收笔角度、转折弧度、书写力度、字体大小及间距等要素完全吻合,笔迹呈现高度一致性特征。同时,该公司未能提供执业药师考勤记录。经询问在店配合检查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宫玲证实:伦志伟自任职以来未实际到岗工作,所有处方单审方签名均由宫玲擅自使用伦志伟电子签名代签,伦志伟实际无法在岗履职。执业药师审核管理制度形同虚设。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当日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前完成整改,具体要求:1.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2.严格落实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确保配备在岗执业药师并实际履职;3.建立健全规范的处方审核管理制度,杜绝代签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明确要求: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在责令改正期间及执业药师未在岗履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审核管理制度,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2025年7月9日,我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执业药师刘晴晴(注册时间2025年6月24日)在岗履职。查阅电子处方记录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6月22日及6月23日新增3张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8盒),上述处方审方药师签名形态仍显示为伦志伟电子签名笔迹。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为避免药房经营活动受影响,在整改期间(2025年6月6日至6月27日),仍继续冒用伦志伟电子签名代签处方。当事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于当日立案,并指派翟常顺、李钰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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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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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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