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南奥袋鼠皮具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金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681MA4LMA959F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建设中路饮食服务公司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汨市监处罚〔2023〕2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株洲市购进上述海波伟业电脑双肩背包2个,进价35元/个,售价40元/个,购进鋭阳?双肩背包2个,进价30元/个,售价35元/个。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未开具进货单据。截止2023年8月16日,海波伟业电脑双肩背包和鋭阳?双肩背包各被抽样1个,剩余各1个背包备样封存于仓库,共计货值金额150元,获利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二、【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少于 1.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15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共160元,上缴国库。
150.00元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5-07-01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汨罗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