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展昕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红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2J5W1C7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国际商务大厦1幢A2610室-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7
(2026)浙0206民初5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蒋*,宁波展昕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皖淮交罚﹝2025﹞1100078号
宁波展昕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车船号:黄浙B3T553)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2500.00元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07
2
甬路政罚﹝2025﹞14202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9月26日09时45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808(二通道)北仑方向K3+100检查时发现宁波展昕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展昕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肆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北仑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肆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847.00元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2025-03-12
3
甬路政罚﹝2025﹞14203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0月07日13时40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808(二通道)北仑方向K3+100检查时发现宁波展昕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展昕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捌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北仑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捌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4485.00元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2025-03-12
4
甬路政罚﹝2025﹞14201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9月24日09时04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808(二通道)北仑方向K3+100检查时发现宁波展昕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展昕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北仑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05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2025-03-12
5
甬路政罚﹝2024﹞1541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1月08日09时20分,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俞范东路检查时发现宁波展昕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展昕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柒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柒元整。
1887.00元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2024-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