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东百大楼刘洋大服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0RRXJY8P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东百大楼三楼其他区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33号
当事人在东河区东百大楼三楼其他区17号从事服装销售。该服装店销售的男保暖针织裤(商标:七只羊SEVEN SHEEP,规格型号:175/2XL,检验报告编号:NO.20241050052)及男针织(恒温一体裤)(商标:七只羊SEVEN SHEEP,规格型号:170/84B,检验报告编号:NO.2024105005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纤维含量(里料)、(填充物)不符合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的规定,依据《絮片类服装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5186元,违法所得为330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923.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