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吉龙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1ABQN3X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哈达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南市监处罚[2023]405号
该单位生产的鲜玉米面条(生产日期:20230808)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8日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检验报告一份4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3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1页,送达回证一份1页,询问通知书一份1页,共14页,证明检验情况、报告送达情况、现场情况、售价情况;
2、2023年9月21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3页,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3、该公司涉案产品出具的取证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鲜玉米面条”产品样式;
4、哈尔滨市南岗区吉龙食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销售资质;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人身份基本信息;
6、授权委托书一份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一份1页,共2页,证明接受调查此案人员的受委托情况及身份信息;
7、面条出厂检验报告一份1页,留样记录一份1页,生产投料记录一份1页、销售台账一份1页、销售标价签一份1页共5页,证明企业产品生产销售的数量和价格;
8、该企业使用的原料进货单、付款单、索证索票材料3份18页,证明企业进货的查验情况;
9、情况说明一份1页,证明企业添加脱氢乙酸钠的原因;
10、产品召回计划一份1页,产品召回公告一份1页,证明涉案产品召回情况;
11、整改报告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企业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2
哈南市监处罚[2023]68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鲜玉米面条”,外包装上标注的净含量:400g,原料表中标注:玉米粉 饮用水 食用盐,营养成分表中标注每100克玉米面条钠的含量为0mg,未标注每100克玉米面条钠的真实含量。经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信访件“收文处理用纸”,一份共3页,证明案件来源及被信访的内容;
2、2021年7月12日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两份共7页,询问通知书一份1页,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1页,共5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1年7月16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5页,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生产资质;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基本信息;
6、授权委托书一份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一份1页,证明接受调查此案人员的受权及身份信息;
7、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委托(加工)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涉案产品委托加工情况;
8、召回计划一份1页、召回公告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及时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和处置不合格产品;
9、整改报告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企业整改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批次产品商品标价签照片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销售价格;
11、当事人制定的“鲜玉米面条”企业标准文本一份7页,证明涉案产品执行标准的内容;
12、涉案产品标签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标签标注情况;
13、涉案产品原料玉米粉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1份3页,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销售单、进厂检验报告单各两份共6页;食用盐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产品质量报告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4页,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各两份共4页;贮存保管领用出库记录记录、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销售台账、出厂检验报告各两份共10页;商品销售明细表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履行情况;
14、出具证明一份共1页,证明与吉龙食品厂的交易方式及交易金额。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