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安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安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6G6TQ69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天外天对面菜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西市监处罚[2025]168号
经查,因当事人使用可改变产品的真实色泽的照明设施,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于2025年7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市监当罚(2025)57号],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警告”。
2025年7月21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黔西市文峰街道天外天对面菜场内郭安智经营的猪肉铺进行监督检查,郭安智全程陪同检查,该猪肉铺有案板1张,冰箱2台,打肉机一台,案板上有生鲜灯1盏;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郭安智正在使用对销售的猪肉真实色泽等感官形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即生鲜灯)共计1盏,上述照明设施为灯光为红紫色,并且处于电源开启状态,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上述照明设施处于电源开启状态(照明状态),即正在使用中。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使用上述生鲜灯与不使用生鲜灯时猪肉的感官性状(色泽)有明显差异,郭安智在执法人员取证后,现场将上述生鲜灯拆除。
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对其使用的改变猪肉真实色泽的照明设施进行了更换,并向本局提交情况说明,承诺不再使用生鲜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0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市监当罚(2025)57号]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曾因使用可改变产品的真实色泽的灯具,第一次被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予以警告的事实。
2.2025年7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一份1页、《证据提取单》一份5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使用可改变产品的真实色泽的灯具;二是证明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事实;三是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四是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5年7月23日执法人员询问经营者郭安智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3页、《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1页;一是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可改变产品的真实色泽的灯具及使用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依法确认的事实。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