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正勤注册资本:700.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441400MA4UPB2W2H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兴宁市人民大道中13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02
(2020)粤1481民初110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x**
江苏联众保洁有限公司,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兴宁市人民法院
2
2020-06-02
(2020)粤1481民初110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联众保洁有限公司
兴宁市人民法院
3
2020-04-17
(2020)粤14民终49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
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2
2021-08-25
(2021)粤14民初22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02
2020-06-16
(2020)粤14民终49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与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31
2018-12-10
(2018)粤1481民初2359号
运输合同纠纷
张*与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杭州随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276.35元
民事案件
4
2018-12-31
2018-11-12
(2018)粤1202民初339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怀集店、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市监处罚﹝2025﹞278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万向轮拉杆箱;二、没收不合格的万向轮拉杆箱(货号:SN8817A,规格型号:37.5*26*57CM,20寸)1个;三、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8.6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108.6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2
兴市市监处罚﹝2024﹞408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宏拓”运动休闲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宏拓”运动休闲鞋;二、没收不合格的“宏拓”运动休闲鞋(货号:290,生产日期:2023-01-03)1双;三、处罚款人民币75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8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898元,上缴国库。
750.00元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3
兴公(宁)行罚决字(2024)317803号
现查明2024年12月24日18时05分许,兴宁市公安局宁新派出所民警在日常走访工作中发现梅州欧尚超市在营业期间无保安员在岗值守,未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决定给予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元
兴宁市公安局
2024-12-25
4
兴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9号
检查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具体问题:西侧一部疏散楼梯一至三层堆放商品;生鲜区疏散通道堆放生鲜耗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现决定给予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45500.00元
兴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15
5
兴市市监处罚﹝2023﹞176号
经查,2023年4月9日,当事人以18.62元/kg的价格从兴宁市俊龙海鲜店购进草鱼(淡水鱼)10kg,计进货款186.2元。尔后,将上述草鱼(淡水鱼)置于经营场所以17.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4月1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草鱼(淡水鱼)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20230246)。根据当事人供述的不合格“草鱼(淡水鱼)”来源情况,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溯源,发现上述“草鱼(淡水鱼)”的具体流向如下:农户张春儒→个体户张裕(学前水产)→兴宁市俊龙海鲜店→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述各环节的涉事主体均不承认主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2023年5月25日,我局将农户张春儒涉嫌在养殖草鱼(淡水鱼)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质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兴宁市农业农村局处理。2023年6月2日,我局将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兴宁市俊龙海鲜店、个体户张裕等3户经营户涉嫌经营不合格草鱼(淡水鱼)情况通报给兴宁市公安局。现查明,截至2023年4月28日止,当事人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同批次草鱼(淡水鱼)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76元,无获利(引流亏本经营),合计经营货值176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经营不合格草鱼(淡水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草鱼(淡水鱼); 二、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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